- 第4節(jié) 通報中國駐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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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心里有一個解不開的結,就是中國全國人大正在起草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駐軍法》,很想了解其中的內容、起草的進展,進而還想摻和一些意見進來。
1996年6月6日中方首席代表趙稷華大使在聯合聯絡小組第36輪會上指出,制定香港駐軍法純屬中國的內部事務,但中方愿意在適當的時候非正式地向英方通報有關起草情況,并非正式地聽取英方專家的意見。
我很贊同趙大使的講話,這樣做有助于促進互信,也有助于英方接受解放軍先遣人員的進駐。制定體現“一國兩制”的香港駐軍法對我國立法機構和軍方都是第一次,這部法律當然不同于目前適用于英軍的法律,但也需要參照英軍在港的一些管理辦法,使得香港市民容易接受,因此作適當溝通對我方也有益處。
10月17日我終于得到指示,帶領以“國防部官員”統稱的中央軍委法制局楊福坤局長、總參駐軍辦陳惠邦主任等多位中高級軍官以及外交部、國港辦的有關同事,鄭重其事地向英方作了一次有關香港特區(qū)駐軍法起草情況的非正式通報,并非正式地聽取了英方的意見。
由于這是一次內部通報會,事前沒有向外發(fā)布消息,所以這天當我們來到堅尼地道28號時,談判樓外經常站滿記者的空地上空無一人,旁邊那棵大榕樹濃密的傘蓋中偶然傳出幾聲白頭翁的鳴叫,更使樓里的活動顯得安安靜靜。
對方與會的陣容相當龐大,除英代處、軍方人員外,港英政府還派來不少中高級官員,會前認真地提供了聽會者名單。
一俟雙方人員在談判大廳的長桌兩邊坐定,我就開宗明義地介紹說:“這部1997年7月1日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駐軍法》,是依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而且既要與中國軍事法律的基本要求相一致,又要與香港原有法律相協調。為此,從1992年開始,以中國法律專家、學者為主組成的起草班子先后研究了1300多件香港法律,還把其中近500件同防務有關的法律譯成了中文,通讀了100多宗案例,還研究了100多萬字的國際雙邊、多邊軍事防務條例資料。”
我知道英方總喜歡把未來中國駐軍的管理與當時的英軍管理作比較,說到這里,我看了看來自駐港英軍的三位官員,繼續(xù)介紹:“1997年7月1日后,駐港解放軍的職責與權限在范圍上不會像現在駐港英軍那樣廣泛,主要任務就是負責香港的防務以及與防務直接有關的事務,基本上不參與社會性事務,不負責治安,所以其權限和豁免也將會相對少于駐港英軍。英國的法律規(guī)定港英總督是駐港英軍名義上的總司令,駐港英軍司令曾長期擔任港英政府最高決策班子行政局的官守議員;而未來的香港特區(qū)政府與駐港解放軍將分別按照各自獨立的行政系統與軍事系統運作,互不隸屬,互不干預。當然,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的軍隊和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地方政府之間會有很多需要聯絡和溝通的事務,這方面駐軍法是作出了恰當規(guī)定的。”
我喝了口水,等中方精通英語的高級譯員、二等秘書趙立平準確翻譯完最后一句話后,又抬眼望了望來自港英政府律政司署和保安科的六位官員,針對他們和香港社會上有些人特別關心的問題,介紹道:“香港和內地的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很大不同。這部法律草案,已經借鑒和參考了駐港英軍人員司法管轄的規(guī)定,采納了港人合理的意見要求,對未來中國駐軍人員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作出了不同于內地的安排。整部法律草案已經經過了大約20次的重要修改。”接著,我又就駐港解放軍人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香港特區(qū)法院管轄的條件、中國法律對在內地的現役軍人刑事民事案件均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情況作了詳細介紹。
對方與會者們在我通報發(fā)言時個個埋頭刷刷刷地記錄,無疑,這次非正式的會議是必要、奏效的。包雅倫在會議結束前高興地回應道:“非常感謝陳代表就駐軍法草擬情況所作的全面和詳細的介紹。草擬這部法律是中國的事情,這點是清楚不過的,從頭到尾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將全由中方決定。我們的立場無非是要在此過程中作出有價值的貢獻,供中方參考……”
話雖然這么說,其實他們還是想要插手。雖然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英代處稱這次非正式通報“非常有用”,但遠在英國愛丁堡休假的港督彭定康還是醋意油生。
不久,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香港駐軍法草案,廣泛征求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意見時,彭定康以為機會來了,馬上邀集記者,譴責中方在中英還未就駐軍安排達成協議,甚至本周初還在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磋商”時突然公布駐軍法草案,使得英方頗感詫異云云,好像這個草案是雙方共同制定的,沒有“達成協議”和他的批準之前就不能公布。在香港的署理總督也向傳媒隨聲附和,引發(fā)了中英雙方的又一番“口水戰(zhàn)”。
可是,畢竟時勢不再,曲終和寡,他們已經擋不住香港社會各界對即將從祖國開拔的威武、文明之師的熱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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