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7節(jié) 春秋時期的軍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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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魏國被拜將之后的吳起,開始了他人生最輝煌的一個時期。當時的各個諸侯國都處在一個大變革的時期,這點在軍事上面尤其突出,當時的諸侯國都一直沿襲著春秋,甚至是周朝的軍事制度。其中最典型的莫過于“兵農合一”的民兵制度。
“兵農合一”是周代兵役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這一特點在春秋時代仍然表現得很鮮明!缎∷就健氛劦街艽娛陆M織時說:“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比”、“閭”、“族”、“黨”、“州”、“鄉(xiāng)”與“伍”、“兩”、“卒”、“旅”、“師”、“軍”就是村社居民行政組織與軍隊的軍事編制兩兩相應、互相統(tǒng)一的。而這種村社組織與軍事組織的統(tǒng)一,正是“兵農合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春秋時齊國的軍事制度就是這種典型的“兵農合一”制度。
《國語•齊語》記載齊國的軍事制度時,首先講村社居民組織,說:“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xiāng),鄉(xiāng)有良人焉。”他的軍隊組織則建筑在居民組織之上,是“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xiāng),故二千人為旅,鄉(xiāng)良人帥之;五鄉(xiāng)一帥,故萬人為一軍。”齊軍的“三軍”由國君和國、高二子統(tǒng)帥,所以“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管仲稱這種制度是“作內政而寄軍令”,特點是軍政合一,兵農合一,叫做“卒伍整于里,軍旅整于郊”。兩者互相適應。《齊語》所述軍制與《周禮》所述周代軍制完全符合。漢代劉劭說春秋以前軍制是“天子寄軍政于六卿,居則以田,警則以戰(zhàn)”,宋代葉適說是“寓兵于農,寓將于卿”。都是對“兵農合一”制度的精辟概括。
齊國的軍制很有典型意義,其他國家的軍制,從《周禮》一書的記載看,大體與齊相同。
南方的楚國雖然在軍制與官制的設置和名稱上往往與中原不同。但“兵農合一”這一點則是一致的!蹲髠鳌沸辏ü597年)說楚王在國“無日不討國人而訓之,于民生之不易,禍至之無日,戒懼之不可以怠”。在軍則“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于勝之不可保,紂之百克而卒無后”。說明楚國的國人也是具有亦軍亦民雙重身份,在國為民,故訓之“民生之不易”;在軍為士,故申儆之“勝之不可保”。這種制度無疑也是村社組織與軍事組織的統(tǒng)一。
“兵農合一”制度的經濟基礎是以土地公有制為特征的井田制度!稘h書•刑法志》所說周代“因井田而制軍賦”,正道出了這一問題的因果關系。在井田制度下,每一具有士兵身份的村社社員都得到一塊由村社代表國家分配的足以維持自己和家屬生活的份地,并為國家負擔兵役。份地是他為國家服兵役的基礎,兵役則是他因份地而產生的義務,兩者相輔相成。
“兵農合一”制度的基本特點,是服役人員平時散在村社為農,戰(zhàn)時臨時征集為兵。散在為民時,兵器收歸國家統(tǒng)一保管,臨事征兵時,同時發(fā)授武器,與終日兵不離手、手不離兵的常備軍明顯不同。這就形成臨戰(zhàn)集結和臨時授兵制度。
《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說:“壬午,晉侯治兵于稷乃略狄土,立黎侯而還。”這種臨時集結軍隊的作法,直到春秋晚期仍然存在!蹲髠鳌废骞辏ü570年)說:“楚子重伐吳,為簡之師。”襄公十三年說:“晉侯蒐于綿上,以治兵。”襄公十八年說:“楚將侵鄭,子庚帥師治兵于汾。”這些事例足以證明終春秋之世列國都是在戰(zhàn)前臨時征集部隊的!妒酚•司馬穰苴列傳》也說,齊景公任命司馬穰苴為將軍,率兵抵御晉、燕二國的侵襲,同時任命寵臣莊賈監(jiān)軍。穰苴與莊賈約定第二天“日中會于軍門”。說明也是臨戰(zhàn)征召部隊。既然臨戰(zhàn)前征召部隊,當然也在戰(zhàn)前發(fā)授兵器,這種臨戰(zhàn)授兵的事例也習見于古文獻。如《左傳》隱公十一年(公元前712年)記載,莊公準備討伐許國,五月甲辰那天,在鄭國的祖廟發(fā)授兵器,大夫公孫閼與潁考叔為爭車發(fā)生矛盾,“潁考叔挾辀(zhōu,音舟)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及大逵,弗及。”莊公四年(公元前690年)說,楚武王排列成“荊尸”之陣,向軍隊發(fā)授戰(zhàn)戟,去討伐隨國。又,閔公二年(公元前660年)說,狄人伐衛(wèi),衛(wèi)將戰(zhàn),“國人受甲”。軍隊的武器,戰(zhàn)時由國家發(fā)授,戰(zhàn)后復繳還國家。因此,國家專門設有一套保管武器的官吏和機構。據《周禮•夏官》載其《司兵》職掌“五兵五盾”的授受!端靖甓堋仿氄“乘車”、“貳車”及“旅賁及虎士”戈盾的授受!端竟浮仿氄“六弓四駑八矢”的授受。《校人》職掌“五馬之政”。據《周禮•春官》,《司常》職掌各種戰(zhàn)旗,《鼓人》職掌各種戰(zhàn)鼓與金器,《車仆》職掌各類戰(zhàn)車等等!蹲髠鳌废骞拍陝t記載,宋國有工正掌管“出車”,校正掌管“出馬”。他們“備甲兵,庀武守”。官府收藏武器的專門場所叫做“庫”。當時列國都有這種武庫,如魯國曲阜有“庫”,高余也有庫,鄭國有“襄庫”等。
在“兵農合一”制度下,平時管理村社和國家事務的各級官吏,戰(zhàn)時就是軍隊中的各級軍官。齊國的“軌長,里有司、連長、鄉(xiāng)良人”平時治民,戰(zhàn)時統(tǒng)軍,正是這種村社和軍旅的雙重官吏。晉國的六卿,平日為政府官吏,戰(zhàn)時為三軍將佐。魯國的季孫、叔孫、孟孫三家平日是司徒、司馬、司空,戰(zhàn)時皆為軍帥等。總之,列國的政事官也兼軍官,都是文、武職責不分的。
“兵農合一”的兵役制度,決定了春秋時期軍事訓練必然要在農閑時進行的特點。這其實也是自夏、殷、周三代以來村社生活的一般規(guī)律!秶Z•周語上》說周代“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務農的三時是春、夏、秋,講武的一時是冬,屬農閑季節(jié)。《國語•齊語》說:“春以蒐振旅,秋以狝(xiǎn,音顯)治兵。”《司馬法•仁本》說:“天子大愷,春蒐秋狝。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戰(zhàn)也。”這也說明了至少在春秋時期,列國諸侯不但在冬季,就是在春、夏、秋三季中的空閑時,也要組織軍事訓練。這種軍事訓練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由國家組織進行。二是通過“蒐狝”,即狩獵的方式進行。關于這一點,春秋時魯大夫臧僖伯講得十分清楚:“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農隙以講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講事就是習武,蒐、苗、狝、狩是四時田獵之名。這是國家組織村社居民借田獵而習武的明證。從《左傳》一書看,春秋時期的蒐狝活動,的確多是軍事活動。如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年)說,晉“蒐于被廬,作三軍,謀元帥”。僖公三十一年,“秋、晉蒐于清原,作五軍以御狄”。昭公八年(公元前534年),魯“秋,大蒐于紅,自根牟至于商、衛(wèi),革車千乘”。
春秋時期“兵農合一”制度的特點取決于中國奴隸制社會形態(tài)的特點。依據馬克思主義觀點,奴隸社會形態(tài)有兩種形式:一是古代的勞動奴隸制;一是東方的家庭奴隸制。東方家庭奴隸制的特點是:其一,公社或國家是土地所有者;其二,專制制度基于公有制。就我國奴隸制社會存在著土地公有(井田制)和君主專制政體這兩點來看,無疑屬于古代東方家庭奴隸制類型。這種類型的奴隸制在較大程度上保存了農村公社制度。所以它反映到軍事制度上就是“兵農合一,軍政合一”。在我國古代歷史上,這種集軍事、行政、生產三位一體的“兵農合一”制度,并不只存在于先秦時期,為華夏族所獨有。在由原始的氏族制度向奴隸制轉化過程中,宋代遼東生女真完顏部所建立的“猛安謀克”制度、明代建州女真首領努爾哈赤所建立的“八旗”制度,都是這種集軍民于一身,“出則為兵,入則為民”的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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