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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節(jié) 第二章

立志為培根之學

對王陽明而言,立志即為培根之學。弟子陸澄曾就此求教王陽明,王陽明回答道:“立志用功,如種樹然。方其根芽,猶未有干;及其有干,尚未有枝;枝而后葉,葉而后花實。初種根時,只管栽培灌溉,勿作枝想,勿作葉想,勿作花想,勿作實想。懸想何益?但不忘栽培之功,怕沒有枝葉花實?”(《傳習錄》上卷)

正德十年(1515年),王陽明于南京講學時,恰逢弟子郭慶(字善甫,湖北省黃岡人)返鄉(xiāng),王陽明作《贈郭善甫歸省序》相贈(《王文成公全書》卷七)。在文中,王陽明以農(nóng)耕播種為例,闡述了立志的重要性,強調(diào)立志為學問之根本:

郭子自黃來學,逾年而告歸,曰:“慶聞夫子立志之說,亦既知所從事矣。今茲將遠去,敢請一言以為夙夜勖!

陽明子曰:“君子之于學也,猶農(nóng)夫之于田也,既善其嘉種矣,又深耕易耨,去其蝥莠,時其灌溉,早作而夜思,惶惶惟嘉種之是憂也,而后可望于有秋。

“夫志猶種也,學問思辨而篤行之,是耕耨灌溉以求于有秋也。志之弗端,是荑稗也。志端矣,而功之弗繼,是五谷之弗熟,弗如荑稗也,吾嘗見子之求嘉種矣,然猶懼其或荑稗也,見子之勤耕耨矣,然猶懼其荑稗之弗如也。

“夫農(nóng),春種而秋成,時也。由志學而至于立,自春而徂夏也;由立而至于不惑,去夏而秋矣。已過其時,猶種之未定,不亦大可懼乎?過時之學,非人一己百,未之敢望,而猶或作輟焉,不亦大可哀乎?

“從吾游者眾矣,雖開說之多,未有出于立志者。故吾于子之行,卒不能舍是而別有所說。子亦可以無疑于用力之方矣。”

王陽明認為,立志之于學問,就好比良種之于耕種一樣,意義非比尋常。立志的關(guān)鍵是端正態(tài)度,然后再通過學習實現(xiàn)自己的志向。如果態(tài)度不端正,再怎么學習都是徒勞無功的。當然態(tài)度端正,也要刻苦鉆研才能有所收獲。

在文章最后,王陽明將自己講學的終極目的歸結(jié)為立志。由此可知,心學極為重視立志的深遠意義。此外,韓國學者李退溪也說過:“立志以固本,居敬以持志!敝祆湟彩种匾暳⒅荆f:“人之為事,必先立志以為本,志不立則不能為得事。雖能立志,茍不能居敬以持之,此心亦泛然而無主,悠悠終日,亦只是虛言。立志必須高出事物之表,而居敬則常存于事物之中,令此敬與事物皆不相違。”

可以看出,朱熹對立志的闡述與王陽明的觀點較為接近。不過,王陽明更加明確地指出,立志為學問之根本,而朱熹尚未認識到這一點。

在南京講學后期,王陽明曾作《與顧維賢》一文(《王文成公全書》卷二十七),其中提到“今時朋友大患不能立志”,故其專求以誠立志。

此外,王陽明在《寄張世文》一文(《王文成公全書》卷二十七)中還提到:“故區(qū)區(qū)于友朋中,每以立志為說。亦知往往有厭其煩者,然卒不能舍是而別有所先。誠以學不立志,如植木無根,生意將無從發(fā)端矣。自古及今,有志而無成者則有之,未有無志而能有成者也!

王陽明認為,立志必須包含社會道德層面的遠大抱負,不能一味鼓吹個人理想。對此,他曾作如下論述:“只念念要存天理,即是立志。能不忘乎此,久則自然心中凝聚,猶道家所謂結(jié)圣胎也。此天理之念常存,馴至于美大圣神,亦只從此一念存養(yǎng)擴充去耳!保ā秱髁曚洝飞暇恚

其中“美大圣神”一詞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下》,為提升人格之意。浩生請孟子評價一下弟子樂正子之為人,孟子曰:“其人為善人、信人也。”對方又問:“以何謂善、謂信?”孟子曰:“可欲之謂善,有諸己之謂信,充實之謂美,充實而有光輝之謂大,大而化之(天下)之謂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謂神。”

那么,誠意與立志究竟有何不同呢?據(jù)我所見,二者是同義不同名而已。誠意為主要決定因素,立志為個體的氣質(zhì)表現(xiàn)。自南京講學開始,王陽明就著力闡述立志的重要性。晚年時,王陽明將“致良知”作為其學術(shù)宗旨。他同時提出,致良知的關(guān)鍵就在于立志。

由上可知王陽明對立志的重視程度。正德九年(1514年)秋,王陽明之弟守文來南京從學于王陽明,于次年夏季返鄉(xiāng)之時,王陽明特作《示弟立志說》(《王文成公全書》卷七)相贈,字里行間盡顯骨肉至親厚意,其言辭懇切,令人動容。同時,該文章也充分揭示出王陽明對于立志的深刻認識。

予弟守文來學,告之以立志。守文因請次第其語,使得時時觀省,且請淺近其辭,則易于通曉也。因書以與之。

夫?qū)W,莫先于立志。志之不立,猶不種其根而徒事培擁灌溉,勞苦無成矣。世之所以因循茍且,隨俗習非,而卒歸于污下者,凡以志之弗立也。故程子曰:“有求為圣人之志,然后可與共學!

人茍誠有求為圣人之志,則必思圣人之所以為圣人者安在?非以其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之私歟?圣人之所以為圣人,惟以其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則我之欲為圣人,亦惟在于此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耳。欲此心之純乎天理而無人欲,則必去人欲而存天理。務去人欲而存天理,則必求所以去人欲而存天理之方。求所以去人欲而存天理之方,則必正諸先覺,考諸古訓,而凡所謂學問之功者,然后可得而講,而亦有所不容已矣。

夫所謂正諸先覺者,既以其人為先覺而師之矣,則當專心致志,惟先覺之為聽。言有不合,不得棄置,必從而思之;思之不得,又從而辨之,務求了釋,不敢輒生疑惑。故《記》曰:“師嚴,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學!逼垷o尊崇篤信之心,則必有輕忽慢易之意。言之而聽之不審,猶不聽也;聽之而思之不慎,猶不思也;是則雖曰師之,獨不師也。

夫所謂考諸古訓者,圣賢垂訓,莫非教人去人欲而存天理之方,若“五經(jīng)”、“四書”是已。吾惟欲去吾之人欲,存吾之天理,而不得其方,是以求之于此,則其展卷之際,真如饑者之于食,求飽而已;病者之于藥,求愈而已;暗者之于燈,求照而已;跛者之于杖,求行而已。曾有徒事記誦講說,以資口耳之弊哉!

夫立志亦不易矣。孔子,圣人也,猶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立者,志立也。雖至于“不逾矩”,亦志之不逾矩也。志豈可易而視哉!夫志,氣之帥也,人之命也,木之根也,水之源也。源不浚則流息,根不植則木枯,命不續(xù)則人死,志不立則氣昏。

是以君子之學,無時無處而不以立志為事。正目而視之,無他見也;傾耳而聽之,無他聞也。如貓捕鼠,如雞覆卵,精神心思凝聚融結(jié),而不復知有其他,然后此志常立,神氣精明,義理昭著。一有私欲,即便知覺,自然容住不得矣。故凡一毫私欲之萌,只責此志不立,即私欲便退;聽一毫客氣之功,只責此志不立,即客氣便消除;虻⌒纳,責此志,即不怠;忽心生,責此志,即不忽;懆心生,責此志,即不懆;妒心生,責此志,即不妒;忿心生,責此志,即不忿;貪心生,責此志,即不貪;傲心生,責此志,即不傲;吝心生,責此志,即不吝。

蓋無一息而非立志責志之時,無一事而非立志責志之地。故責志之功,其于去人欲,有如烈火之燎毛,太陽一出,而魍魎潛消也。

自古圣賢因時立教,雖若不同,其用功大指無或少異!稌分^“惟精惟一”,《易》謂“敬以直內(nèi),義以方外”,孔子謂“格致誠正,博文約禮”,曾子謂“忠恕”,子思謂“尊德性而道問學”,孟子謂“集義養(yǎng)氣,求其放心”,雖若人自為說,有不可強同者,而求其要領(lǐng)歸宿,合若符契。何者?夫道一而已。道同則心同,心同則學同。其卒不同者,皆邪說也。

后世大患,尤在無志。故今以立志為說,中間字字句句,莫非立志。蓋終身問學之功,只是立得志而已。若以是說而合精一,則字字句句皆精一之功;以是說而合敬義,則字字句句皆敬義之功。其諸“格致”、“博約”、“忠恕”等說,無不吻合。但能實心體之,然后信予言之非妄也。

守文啟程之時,王陽明另作五言長詩《守文弟歸省攜其手歌以別之》(《王文成公全書》卷二十),以祝福弟弟旅途順利,同時也叮囑他應謹言慎行,切勿懈怠學問之事。詩中流露出的殷殷囑托之意、濃濃手足之情,令人感動不已。

爾來我心喜,爾去我心悲。

不為倚門念,吾寧舍爾歸?

長途正炎暑,爾行慎興居!

涼茗勿頻啜,節(jié)食但無饑。

勿出船旁立,忽登岸上嬉。

收心每澄坐,適意時觀書。

申洪皆冥頑,不足長嗔笞。

見人勿多說,慎默真如愚。

接人莫輕率,忠信持謙卑。

從來為己學,慎獨乃其基。

紛紛多嗜欲,爾病還爾知。

到家良足樂,恰顏報重闈。

昨秋童蒙去,今夏成人歸。

長者愛爾敬,少者悅爾慈。

親朋稱嘖嘖,羨爾能若茲。

信哉學問功,所貴在得師。

吾匪崇外飾,欲爾沽名為。

望爾日造造,圣賢以為期。

九兄及印弟,誦此共勉之!

王陽明為王華長子,是正室鄭夫人所生,他下面還有弟妹四人。二弟守文為王華續(xù)弦趙氏所出,大弟守儉、三弟守章為妾室楊氏所出。王陽明唯一的妹妹也為趙氏所出,后來嫁給了王陽明的愛徒徐愛。由于王陽明婚后一直無子,同時守儉、守章也均無子,所以王陽明四十四歲那年,其父便把王陽明表弟守信之子正憲過繼給他,正憲時年八歲。

在王陽明諸多兄弟中,守文最好學。因此,王陽明為他特作《示弟立志說》一文,向其闡述立志對于學問的重要性。日本學者三輪執(zhí)齋(日本江戶中期著名王陽明學者)非常重視這篇文章,特將此文抄錄于《標注傳習錄》的中卷之后。吉村秋陽(日本幕府末期心學家)之子吉村斐山更以此文為基礎(chǔ),創(chuàng)作了《入學志!芬粫

東正堂認為,此篇文章為初學者指明了求學之路,堪稱《王文成公全書》中少有的佳作。由于此文專為守文而作,由此可知守文決非資質(zhì)平庸之輩(《陽明先生全書論考》卷十四《年譜一》)。

王陽明所倡導“立志”說的終極目的就是成圣,此為學問之根本。若不以此為本,就算學業(yè)再精通,也終將一事無成。王陽明認為,成圣之道即在于存天理、去人欲。若要達到此目的,首先要求教于先賢,其次要遵從古訓。

王陽明也說,立志并非易事,由初學至最終悟道,無不以立志為先。立志無關(guān)乎時間、地點,關(guān)鍵要有堅定、專一、恒久的意志力。志若立,則理自明,私欲萌動盡除。因此,我們必須常以立志自省責身。

此外,王陽明也多次向其他子侄闡述立志的必要性。

探賊情,定戰(zhàn)略戰(zhàn)術(shù)

對之前數(shù)次剿匪失利進行反思后,王陽明認為,要徹底根除匪患,首先必須全面了解賊匪的情況。王陽明素來通曉兵法,所以深知情報在兩軍交戰(zhàn)時的重要性。

漳州匪首詹師富、溫火燒等人活動甚為猖獗,官府每年都會派兵去湖廣、福建、廣東三省剿匪。然而,由于贛州百姓多被賊人收買,他們將官兵動向及時透露給賊匪,這樣一來,官軍尚未行動,軍事部署就已遭泄露。因此,官軍的征剿行動屢屢受挫。

王陽明上任后發(fā)現(xiàn),兵營中有一老兵暗通賊匪,此人行事十分陰險狡詐。于是,王陽明將此人招至帳中,聲色俱厲地責問道:有人揭發(fā)你通匪,按律當斬。你若能改過自新,將通匪之人盡數(shù)告知本官,本官可赦免你的罪行,你要想清楚!

聽聞此言,老兵稍加猶豫便將通匪之人盡皆告發(fā)了。之后,王陽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正如老兵所言。于是,王陽明赦免了他的死罪。

三十六計中有一計為“反間計”,其意為“善用敵之間者,以為己用”。孫子提出,用間有五:“鄉(xiāng)間者,因其鄉(xiāng)人而用之;內(nèi)間者,因其官人而用之;反間者,因其敵間而用之;死間者,為誑事于外,令吾聞知之而傳于敵間也;生間者,反報也!蓖瑫r,孫子還指出,“三軍之事,莫親于間,賞莫厚于間,事莫密于間。”

可見,大軍事學家孫武極為重視間諜在作戰(zhàn)中的作用。此外,孫子也很重視反間(雙面間諜)的作用,他提出“五間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于反間,故反間不可不厚也”。正因為王陽明充分利用雙面間諜探查到重要敵情,才得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剿匪方案。

基于前幾次剿匪失敗的慘痛教訓,王陽明制定出以下策略:

一、為徹底消除狼達土軍之危害,創(chuàng)建自己的精悍軍隊,以剿匪戡亂;

二、剿滅諸匪切勿大舉進攻,而應各個擊破;

三、于民間建立反間諜的保安機構(gòu);

四、妥善處理戰(zhàn)后的各種事務,加強對民眾的教化,以確保社會民生平穩(wěn)過渡。

王陽明于贛州上任十天后即頒發(fā)了《選揀民兵》(《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的布告,對當?shù)氐拿癖柧毷乱俗龀鲋甘。在布告中,王陽明首先對南贛地區(qū)的治安現(xiàn)狀進行了分析:

是以每遇盜賊猖獗,輒復會奏請兵;非調(diào)土軍,即遣狼達,往返之際,輒已經(jīng)年;糜費所須,動逾數(shù)萬;逮至集兵舉事,即已魍魎潛形,曾無可剿之賊;稍俟班師旋旅,則又鼠狐聚黨,復皆不軌之群。

良由素不練兵,倚人成事;是以機宜屢失,備御益馳,征發(fā)無救乎瘡痍,供饋適增其荼毒,群盜習知其然,愈肆無憚。百姓謂莫可恃,競亦從非。

夫事緩則坐縱烏合,勢急乃動調(diào)狼兵,一皆茍且之謀,此豈可常之策?古之善用兵者,驅(qū)市人而使戰(zhàn),假呂戍以興師。豈以一州八府之地,遂無奮勇敢戰(zhàn)之夫?事豫則立,人存政舉。

近據(jù)江西分巡嶺北道兵備副使楊璋呈,將所屬各縣機快,通行揀選,委官統(tǒng)領(lǐng)操練,即其處分,當亦漸勝于前。但此等機快,止可護守城郭,堤備關(guān)隘;至于搗巢深入,摧鋒陷陣,恐亦未堪。

關(guān)于建立精悍部隊的問題,王陽明也做出了極為周密、詳盡的指示:

為此案仰四省各兵備官,于各屬弩手、打手、機快等項,挑選驍勇絕群、膽力出眾之士,每縣多或十余人,少或八九輩;務求魁杰異材,缺則懸賞召募。

大約江西、福建二兵備,各以五六百名為率;廣東、湖廣二兵備,各以四五百名為率。中間若有力能扛鼎、勇敵千人者,優(yōu)其廩餼,署為將領(lǐng)。召募犒賞等費,皆查各屬商稅贓罰等銀支給。

各縣機快,除南贛兵備已行編選外,余四兵備仍于每縣原額數(shù)內(nèi)揀選精壯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就委該縣能官統(tǒng)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其余一分揀退疲弱不堪者,免其著役,止出工食,追解該道,以益召募犒賞之費。

所募精兵,專隨各兵備官屯扎,別選素有膽略屬官員分隊統(tǒng)押。教習之方,隨材異技;器械之備,因地異宜;日逐操演,聽候征調(diào)。

由上可知,對于老弱傷殘的兵士以及有百害而無一利的狼達土軍,王陽明堅決不用。他親自指揮四省諸縣加緊訓練精兵,以備剿匪之用。

《孫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蓖蹶柮髡J為,之前數(shù)次剿匪之所以失敗,就是因為指揮官“既不知己又不知彼”。因此,王陽明尚未到任之時就力求做到“知己知彼”。由此,他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兵訓練方案以及“十家牌法”,使官軍處于比較有利的境地。孫子兵法曰:“先為之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币簿褪钦f,首先做到自己不被敵人戰(zhàn)勝,然后等待敵人可以被我方戰(zhàn)勝的機會。王陽明之舉,正合此道。

另外,王陽明還在《選揀民兵》中闡述了極端形勢下應采取的戰(zhàn)術(shù),即奇襲作戰(zhàn)。他提出,“資裝素具,遇警即發(fā),聲東擊西,舉動由己”。該戰(zhàn)術(shù)是基于孫子的“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出其不意,攻其不備”說法。所謂“聲東擊西”則來源于《六韜》之策。

前面說過,王陽明在青年時代就熟讀各種兵書戰(zhàn)法,也正因為如此,他才能在數(shù)次戡亂中建立曠世奇功。

該布告的末尾內(nèi)容尤為重要,因為它揭示出王陽明此次戡亂的主要指導思想。其中寫道,“如此,則各縣屯戍之兵,既足以護防守截;而兵備募召之士,又可以應變出奇。盜賊漸知所畏而格心,平良益有所恃而無恐,然后聲罪之義克振,撫綏之仁可施,弭盜之方,斯惟其要!

王陽明上任后,除進行“選揀民兵”之外,還推出了“十家牌法”,目的就是要徹底清除暗藏于官軍中的敵方暗探。因為王陽明發(fā)現(xiàn),當?shù)刭\匪經(jīng)常任意出入鄉(xiāng)間村鎮(zhèn),打探官軍動向,而百姓則為他們通風報信。因此,他希望通過推行“十家牌法”來消除上述隱患,以實現(xiàn)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百姓生活、端正社會風氣的目的。

正德十二年(1517年)正月,王陽明頒布公文《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該法令面向的是各州府村鎮(zhèn)百姓。

同年三月,王陽明再下公文《案行各分巡道4督編十家牌》(《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以督促各地加緊推行“十家牌法”。此后,王陽明又多次下達公文,以便讓“十家牌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實施。如,正德十三年頒布的《仰南安、贛州印行告諭牌》,正德十五年十月頒布的《申行十家牌法》,同年十一月頒布的《申諭十家牌法增立保長》,以及同年頒布的《牌行崇義縣查行十家牌法》。

與此同時,王陽明還將“十家牌法”推廣至南贛以外的地區(qū)。由此可見,王陽明極為重視“十家牌法”,該法令在穩(wěn)定地方治安、安定民生方面的確發(fā)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王陽明推行“十家牌法”的初衷是要清除敵軍暗探,借此打擊賊匪的囂張氣焰,以實現(xiàn)教化民眾的目的。他希望百姓能遵章守法,恪守社會道德規(guī)范。

《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開篇如下:

本院奉命巡撫是方,惟欲剪除盜賊,安養(yǎng)小民。所限才力短淺,智慮不及;雖挾愛民之心,未有愛民之政。父老子弟,凡可以匡我之不逮,茍有益于民者,皆有以告我,我當商度其可,以次舉行。

今為此牌,似亦煩勞。爾眾中間固多詩書禮義之家,吾亦豈忍以狡詐待爾良民。便欲防奸革弊,以保安爾良善,則又不得不然,父老子弟,其體此意。

自今各家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婦隨、長惠幼順;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以守家業(yè),謙和以處鄉(xiāng)里。心要平恕,毋得輕意忿爭;事要含忍,毋得輒興詞訟。見善互相勸勉,有惡互相懲戒,務興禮讓之風,以成敦厚之俗。

吾愧德政未敷,而徒以言教,父老子弟,其勉體吾意,毋忽!

所謂“十家牌法”,即是讓每戶百姓制定家牌,并登記相關(guān)信息,其中包括各戶人口數(shù)、戶籍、姓名、年齡、體貌特征、職業(yè)、技能特長等,同時還需標明家中是否有重患病病人,是否有為官者。并且,還要準確登記戶主姓名,家中成年未成年人及男女比例。若有租用房屋者,要登記租住者的相關(guān)情況。官府規(guī)定,各家各戶應將上述信息抄錄于家門前告示板之上,以備官府隨時核查。

每日傍晚時分,當?shù)毓賳T會挨門挨戶核對告示板上的信息是否與家牌錄入內(nèi)容相符。如遇某戶某人外出辦事,要查清此人所在地、辦理何種事務以及確切的返鄉(xiāng)日期。如有臨時借住者,要查清此人的姓名、籍貫以及此行目的。官府對當?shù)匕傩者M行詳細調(diào)查,并將相關(guān)信息通告給各家各戶。百姓一旦發(fā)現(xiàn)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官。

“十家牌法”將十戶居民編為一甲組,甲組即為連座單位,如發(fā)現(xiàn)私通匪患者,同一甲組的十戶連座受罰。此外,官府在十戶之外另設(shè)相應負責人。

不久之后,王陽明又在每個村鎮(zhèn)中設(shè)置一位保長(責任人),負責村鎮(zhèn)安全。同時,王陽明還將“保長制”與“鄉(xiāng)約”緊密結(jié)合,靈活應用。自推行“十家牌法”之后,王陽明聲威大振,各地官員根據(jù)本地情況,活學活用,使得“十家牌法”的內(nèi)容更為充實和完善。

“十家牌法”出現(xiàn)于宋代,是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內(nèi)容。至南宋時,此法令已近廢除。明朝中期,王陽明重新啟用“十家牌法”,并使之發(fā)揮出更為重要的效用。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王陽明在推行“十家牌法”的同時,也通過推行“鄉(xiāng)約”來提高百姓的道德水平。這也充分印證了王陽明的愛民之情。先秦時期曾出現(xiàn)過“鄰保制”,對于治安相對穩(wěn)定的地區(qū)而言,此制度顯得過于嚴苛。王陽明之所以將“十家牌法”與“鄉(xiāng)約”并舉,就是為了消除這種弊端。

據(jù)東正堂記載,明朝哲學家李贄曾對王陽明的“十家牌法”做過如下評價:今人若推行“十家牌法”,不利于穩(wěn)定民生。先生推行此法,則利于富國強兵。若能形成全民皆兵之勢,則不必借助狼達土軍,即可消除匪患。若不借兵,則無需制兵、調(diào)兵;若無匪患,則無需養(yǎng)兵、用兵。如此一來,國自富、民自強。然今人尚未知此法深意。(《陽明先生全書論考》卷十四《年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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